某市化工厂新选用了一批工人,但厂里现在暂时没有住宿用房。有人提出,可以先到外面去租借住宅。厂长以为,到外面租房本钱过高,厂里一座库房的二层还闲着,可以先住到那里。副厂长说,库房寄存的三硝基苯是一种爆破性物质,工人住那里不太安全。厂长说,没事,对我们说留意点就行了。因为厂长说话,其他人欠好坚持,这批新选用的工人就住进了库房的二层。一天晚上,库房忽然发生爆破并坍毁,形成30多名工人逝世,10多人重伤。
出产运营单位在出产运营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安全榜首”的准则,一直把职工的生命安全放在榜首位。把职工宿舍安排在贮存风险物品的库房内,是一种严峻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也是安全出产的一个极大风险。《安全出产法》第34条第1款规则,出产、运营、运用、贮存风险物品的车间、商铺、库房不得与职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职工宿舍坚持安全间隔。《消防法》第15条也规则,在设有车间或许库房的建筑物内,不可以设置职工团体宿舍。现已设置的,应当期限加以解决。关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纳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组织同意后,可以持续运用。本案中,化工厂厂长作为企业的首要担任人,对企业的安全出产管理工作负有全面职责,本应以对职工生命高度担任的精力,妥善解决新选用工人的住宿问题,但该厂长却为了一点经济利益,置几十名职工的生命安全于不管,将他们安排在风险化学品的库房内寓居,使本不应当献身的职工无谓地被夺去名贵的生命。该化工厂厂长的行为是一种严峻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应当为这起事端承当相应的职责。一起,作为职工也应当进步安全出产认识和法律认识,对自己的生命担任,遇有出产运营单位将职工宿舍与风险物品库房设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当振振有词地提出异议,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