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应急管理系统创新出台一系列安全举措,建立常态化异地执法工作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行刑衔接,依法严惩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生命至上,执剑卫安。为加强警示教育,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从各地办理的诸多执法案件中,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旨在警示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023年2月6日,淄博市博山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上级部门交办的群众举报,反映博山区辖区内淄博市博山某化工仪器厂涉嫌无证生产。博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上级部门统一安排部署,立即对举报内容做核查。
郝振华 淄博市博山区应急管理局 调查评估和统计科科长:该单位经营场地位于靠山偏远村居,从外观上看就是一家农村民房,没有生产经营迹象,隐蔽性较强。调查初期,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表示不存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我们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试剂产品标签为无吡啶电解液、有吡啶电解液。
该单位负责人警觉性较高,试图隐瞒事情真相,企图以假乱真逃避法律的制裁。执法人员担心现场没办法取得确凿证据,立即调整办案思路,从该单位生产的基本工艺、原料和下游买家为切入点进行调查。
吴俊波 淄博市博山区应急管理局 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我们联合化工专家,对该单位的原料、生产的基本工艺做多元化的分析,发现该单位生产试剂的原料中大量使用危险化学品。同时根据该单位销售发票对该单位下游买家进行调查取证,下游买家如实说明在该单位购买的无吡啶电解液、有吡啶电解液两种试剂均属于卡尔费休试剂,属于危险化学品。
经抽样送检无吡啶电解液、有吡啶电解液两种试剂均属于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通过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抽样送检、调取单位销售发票等手段,采集书证、物证等证据共计1000余页,查明了该单位长期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并从中获利的事实。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委托博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淄博市博山某化工仪器厂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万壹仟玖佰叁拾元陆角柒分(1,771,930.67),并处人民币叁拾伍万元(35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处理结果,分别提出了听证和行政复议申请,但证据确凿,执法如山,听证、行政复议均维持处罚决定。
该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数额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博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张立国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博山区应急管理局查办的这起安全生产非法案件,特别是通过行刑衔接办案,有力地打击了安全生产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甚至是人身自由代价。充分的发挥了严格执法的震慑作用,逐渐增强了企业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案例二:东营市垦利区应急局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新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开工建设案
山东省各级应急部门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模式,坚持“线上”巡查抽查与“线下”执法检查相结合,充分的利用大数据分析、无人机航拍、远程视频巡查、电眼工程、监控视频回放等手段,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精准打击。
2023年4月3日,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智慧监管平台高空瞭望和厂区视频监控系统来进行线上巡查时发现,东营市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化品建设项目存在疑似违规建设施工行为。
王忠 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理局 综合执法大队:在4月3日平台中发现该企业正在违规建设施工后,垦利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安排执法人员及专家对该项目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即开工建设。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该企业涉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依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开工建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垦利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1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企业相关责任人王某某作出处2.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胡志勇东营市垦利区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大队长:本案件的成功查处,得益于信息化手段与执法工作的紧密结合,特别是我们刚投入应用的“线上网络巡查+线下精准执法”衔接联动机制,在本次违法线索及时锁定、案件快速查办中立了头功。广大企业要以案为鉴,自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树立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坚决不逾越安全生产法律红线。
案例三:省市县联合查办多家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3年2月7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莱阳市的烟台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青岛市黄岛区、青岛市李沧区、济南市天桥区等地的化工有限公司,分别向烟台某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化工原材料。经鉴定:化工原材料均属于危险化学品。3家单位涉嫌非法经营,依法应予查处。
王宏杰 烟台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取样,检测报告证明取样样品均为危险化学品。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可以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王宏杰 烟台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经过我们的深入调查,并协调济南和青岛两市应急管理局,调阅上述3家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现销售的稀释剂、油漆、调墨油、叠印助剂均未在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许可范围内。因3家企业为异地许可生产和经营企业,异地执法办案难度较大。因此,我们马上将情况上报省厅执法局,省厅于2023年3月6日召开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跨区域联合办案启动会。会议决议:分别移送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和济南市应急管理局依法查处。
本案的办案方式是跨区域联合办案,案件来源是省厅交办、烟台移交,首先是能发现在本市检查不易发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其次是票据经营企业,没有生产和储存装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很隐蔽,如果不追根溯源很难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根据烟台市应急管理局提供的青岛某公司销售乙酸乙酯等危险化学品有关违法行为线索,青岛市李沧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初步调查,该企业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执法检查中,未发现按注册地址储存的乙酸乙酯、醋酸正丙酯、异丙醇和油墨稀释剂等危险货物,也未曾发现任何装卸、运输以上货物的违法迹象。
许春阳 青岛市李沧区应急管理局 执法人员:我们调取了该公司销售台账、发票,与烟台市应急管理局提供的有关的资料进行一一对比核查,发现该公司每次发货的量并不大;但是一般来说生产厂商不会为如此小批量货单独发货,于是我们决定以此为突破口进行调查。
通过对该企业发货员赵某某、毛某某现场询问,执法人员了解到:企业借用高某某位于李沧区某地自建厂房,通过与罐车连接的快速接头和计量设备,对罐车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作业并储存,待客户要时发出。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场所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
青岛市李沧区应急管理局对青岛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根据违法线索,对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
童江河 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辛安中队负责人 :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违法线索,在查处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调查过程中,经调查,山东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储存的乙酸乙酯、醋酸丁酯等5种危险化学品涉嫌超出储存许可范围。
青岛市西海岸应急管理局对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查处山东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向邹平某化工有限公司购买乙酸正丙酯、乙酸乙酯、甲醇、醋酸丁酯等5种危险化学品,并交由山东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邹平市)储存。青岛市西海岸应急管理局将有关线索移送邹平市应急管理局,经邹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邹平某化工有限、山东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邹平市)有关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并采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资料,认定山东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邹平市)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邹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山东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邹平市)作出处人民币柒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孙成新 青岛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支队长:危化品领域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是威胁地方经济社会安全的顽症,也是应急部门始终关注和执法的重点,根据省应急厅联合查处该起举报案件的部署要求,我们将一如既往保持危化品违法经营行为打击查处的高压态势,一经发现违法线索,坚决依法予以打击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烟台市应急管理局提供的线索,对济南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件的成功查处,得益于执法人员在日常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的深挖细纠,不轻易放过蛛丝马迹,不惧繁琐,以及上级应急部门的统一领导部署和各市应急部门的紧密配合,助推形成全省应急执法一盘棋格局,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无处遁形、让违法者无处藏身,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