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河南省工信厅印发《河南省钢铁、电解铝、水泥玻璃行业 产能置换细则(试行)》,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河南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细则(试行)》提出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等,不得用于置换。建设炼铁、炼钢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
同时,置换过程中的退出产能数量,将按照 2016 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产能数量核定;对 2016 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企业建设脱磷转炉须履行产能置换手续。细则将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并依照国家政策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一条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超过标准矛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钢铁企业建设冶炼项目须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置换方案,跨区域转移的退出炼铁、炼钢冶炼设备,须按程序公示公告产能出让信息。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是指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洛阳、三门峡市,济源示范区。所称市级是指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跨区域是指跨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跨省(直辖市、自治区)。
第五条 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第六条建设炼铁、炼钢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置换过程中的退出产能数量,按照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产能数量核定;对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置换过程中的建设产能数量,按照《产能核算表》进行核定。企业建设脱磷转炉须履行产能置换手续。建设非高炉炼铁、提钒转炉、回转窑-矿热炉(RKEF)等设备,产能核定须“一事一议”经省工业与信息化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七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别的地方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别的地方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
(一)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
(四)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
第八条 建设钢铁冶炼项目企业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方案最重要的包含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拟建的冶炼设备(包括相应预处理及精炼设施)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
(二)退出项目所在地区、企业名、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涉及跨区域置换的,须附产能出让公告。
(三)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原则上不得拆分出让,确有必要拆分的,最多不超过2家受让企业。对同一冶炼设备产能出让至不同企业的,产能出让方应明确所有产能受让方,在产能出让公告、产能置换方案公告中一并列明,对暂不能明确受让方的产能须说明原因。
第九条 建设钢铁冶炼项目企业按本细则要求,将产能置换方案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条 涉及跨区域置换的,退出钢铁冶炼项目企业按本细则要求,对所在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产能出让申请。